一是制定國資混改企業選擇評估指導意見。對哪些企業可以混改、怎樣混改,應開展全方位的評估,包括企業社會價值、經營現狀、潛在提升空間、混改是否為提升企業發展水平的必要途徑等。
二是制定戰投方選擇指導意見。規范戰投方背景調研內容、流程,制定戰投方入圍標準,編寫混改合同基礎模板,對戰投方的資金實力、管理團隊和水平、相關行業經營經驗、混改后發展規劃等進行充分的調研和合同約定。
三是制定混改企業管理和服務指導意見。對混改企業進行主動跟進服務和有效監管,確保實現既定發展目標,切實保障員工基本權益。
四是完善混改效果評價機制。對混改后的企業要進行三到五年全面、規范的混改評價,并寫入混改協議?;旄脑u價的結果要與該標的企業的混改負責人業績考核長期掛鉤,必要時可引入追責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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